壹、提出鑒定申請:專利侵權鑒定流程首先就是要提出申請。可以由專利權人提出,也可以由被控侵權方提出,最後經法院結合案件情況來決定。二、確定鑒定事項:是對整體技方案的對比,還是對某幾個技術特征的對比。這也是專利技術鑒定中最重要、最關鍵的部分。三、選定鑒定機構:可以由當事人協商選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在列入鑒定人(機構)名冊的、符合鑒定要求的鑒定人中,隨機選擇並指定鑒定人(機構)。四、選定鑒定人員: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向指定的人民法院提供鑒定專家名單,供雙方當事人選擇,以方便當事人行使申請鑒定人回避的權利。鑒定機構在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鑒定人中組成專家小組。如果遇有鑒定人應當回避的情形,或者說鑒定機構所提供的鑒定人全部被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鑒定機構可以向委托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做出回避理由是否成立的決定,並最終確定鑒定人,或重新選擇鑒定機構。五、鑒定期限:壹般的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遇有法定情形時可以中止鑒定或終結鑒定。中止鑒定:受檢人或受檢物處於不穩定狀態,影響鑒定結論的;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授受檢驗的;歷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須補充鑒定材料的。終結鑒定: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六、出具鑒定書: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多個鑒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七、鑒定結論的采信:鑒定結論應經在法庭審理中由雙方當事人質證,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經法庭許可後對鑒定人進行詢問。未經質證的鑒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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