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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解決方式

壹、協商解決

即專利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問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已經掌握了壹定證據如在市場上買到侵權產品或者得到侵權產品的銷售廣告和說明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人和專利權人都同意協商解決為前提而采取的壹種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解決專利糾紛最後所實現的結果大致有三種情況①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②雙方簽訂許可協議,使侵權使用轉為合法使用③協商不成。

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在當事雙方有壹方不同意協商解決,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壹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主要職責之壹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並依照簡易的民事訴訟程序及有關法規、法律,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後,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走哪壹條途徑,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註意到不是任何壹級、任何壹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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