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侵權行為 87、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88、發明專利公開日以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權公告日之前的實施行為,不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在發明專利公開日至授權公告日之間,即發明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內,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使用費。對其實施行為的判定,可以參照適用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律規定。 專利申請日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範圍與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不壹致,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個保護範圍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在臨時保護期內實施了該發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壹個保護範圍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在臨時保護期內未實施該發明。 89、制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是指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被實現,產品的數量、質量不影響對制造行為的認定。 以下行為應當認定為制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行為: (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產品的行為,但以方法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除外;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產品上標明“監制”等類似參與行為; (3)將部件組裝成專利產品的行為。 90、制造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專利權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時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專利產品被實現。 91、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是指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功能得到了應用。 92、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或中間產品,制造另壹產品的,應當認定屬於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93、使用專利方法,是指權利要求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壹個步驟均被實現,使用該方法的結果不影響對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認定。 94、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功能、技術性能得到了應用。 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禁止權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權利。 95、將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用於出租的,應當認定屬於對專利產品的使用。 96、銷售專利產品,是指將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權、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制得的產品的所有權、或者將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有償轉移到買方。 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上述產品所有權,變相獲取商業利益的,也屬於銷售該產品。 97、將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或中間產品,制造另壹產品後,銷售該另壹產品的,應當認定屬於對專利產品的銷售。 將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壹產品並銷售的,應當認定屬於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另壹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 僅具有技術功能,是指該零部件構成最終產品的內部結構,在最終產品的正常使用中不產生視覺效果,只具有技術功能作用。 98、在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行為實際發生前,被訴侵權人作出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產品意思表示的,構成許諾銷售。 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在網絡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產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許諾銷售。 99、進口專利產品,是指將落入產品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含有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越過邊界運進境內的行為。 100、方法專利延及產品,指壹項方法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該專利方法外,還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 101、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指將原材料、物品按照方法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步驟特征進行處理加工,使得原材料、物品在結構上或物理化學特性上產生明顯變化後所獲得的原始產品。 將上述原始產品進壹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後續產品,即以該原始產品作為中間部件或原材料,加工、處理成為其他的後續產品,應當認定屬於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該後續產品的進壹步加工、處理,不屬於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102、專利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的“新產品”,是指在國內外第壹次生產出的產品,該產品與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的同類產品相比,在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者其質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顯區別。 產品或者制造產品的技術方案在專利申請日以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應當認定該產品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新產品。 是否屬於新產品,應由專利權人舉證證明。專利權人提交證據初步證明該產品屬於專利法規定的新產品的,視其盡到舉證責任。 103、同樣產品,是指被訴侵權產品與實施新產品制造方法直接得到的原始產品的形狀、結構或成份等無實質性差異。 是否屬於同樣產品,應由權利人舉證證明。 104、對於用途發明專利,權利人應證明被訴侵權人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被訴侵權產品系用於該專利的特定用途。 (二)***同侵權行為 105、兩人以上***同實施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兩人以上相互分工協作,***同實施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的,構成***同侵權。 106、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的,與實施人為***同侵權人。 107、將侵犯專利權的產品作為零部件,制造另壹產品並出售的,如果被訴侵權人存在分工合作,構成***同侵權。 108、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專門用於實施他人產品專利的材料、專用設備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提供、出售或者進口專門用於實施他人方法專利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的,上述行為人與實施人構成***同侵權。 109、為他人實施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等便利條件的,與實施人構成***同侵權。 110、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受讓技術並予以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由受讓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