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特征不包括有形性。
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壹種專有權利。它是無形財產權的壹種,與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獨占性。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成果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壹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壹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各國的專利法對於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
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麽,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是指享有專利法規定的權利並同時承擔對應義務的人。在我國,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申請或受讓專利,成為專利權的主體。應當註意到,專利權的主體不等於專利的發明人、申請人。
合作發明的專利權人通常為完成專利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發明又稱***同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協議另有規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由合作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同享有。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