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積分落戶,先要符合6項條件
本次積分落戶對象為在本行政區域內(大榭開發區、寧波保稅區除外,下同)就業生活的流動人口。
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有浙江省《暫住證》或《臨時居住證》連續5年以上,春曉鎮和梅山鄉連續3年以上,且證件有效;
2、在現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上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春曉鎮和梅山鄉為3年含以上;
3、在本區有固定住所,身體健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依法納稅;
4、流動人口累計積分不低於90分,春曉鎮和梅山鄉累計積分不低於80分可以申請落戶。
說明壹:浙江省《居住證》和《暫住證》持證年限可累加。
說明二:必須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含(甬政發〔2007〕101號)文件規定參加的外來務工人員“五險”合壹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以上。春曉鎮和梅山鄉累計滿3年以上。本辦法實施之前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市的工作年限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可連續計算。
說明三:“身體健康”是指具備法定的、完全的、可持續的勞動能力。
說明四:“持證年限、工作年限、參保年限以及年齡在45周歲以下”,是指以提交申請的當年的5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上溯計算。
實行積分評估,總分值為150分
符合上述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按照綜合素質和實際貢獻情況建立積分評估制度,總分值為150分。
序號
壹級指標
權重
二級指標
分值
1
技術創新指標
15
在本區取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獲得區級以上科技進步獎
15分
在本區獲得區級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或參與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研發
10分
2
職業資格指標
35
取得高級技師的
35分
取得技師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30分
在本市取得高級工或被聘為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25分
3
擔任職務指標
30
在本區同壹用人單位擔任高層正、副職或相當職務1年以上(在被評為區“121”、“122”的企業中擔任中層正、副職或相當職務連續2年以上)
30分
在本區同壹用人單位擔任中層正、副職或相當職務連續2年以上
25分
在本區同壹用人單位擔任班組長連續3年以上
15分
4
素質提升指標
25
本市在職或已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學歷的
25分
本市在職或已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的
20分
取得國家承認的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學歷的
15分
5
榮譽稱號指標
25
在本區獲得區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或優秀黨員,或市級首席工人,或省級及以上優秀外來務工人員
25分
在本區獲得市級及以上技術能手,或市級優秀外來務工人員
20分
在本區獲得區級技術能手或優秀外來務工人員
15分
6
社會公益指標
10
在本區註冊成為誌願者,壹星誌願者為2分,每增加壹星加2分,被評為年度“新北侖人”優秀青年的加3分(最多不超過10分)。
7
企業認可指標
10
在本區用人單位被評定為壹次以上年度優秀的計2分,每增加壹次年度優秀加2分(最多不超過10分)。
說明壹:“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在本區工作期間依法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申請並取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
“科技進步獎”,是指在本區工作期間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科技進步獎。
“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研發”,是指在本區工作期間取得各級科技部門確認的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研發。
“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是指在本區工作期間取得各級勞動競賽委員會頒發的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
說明二:在本區工作期間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被聘為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需通過本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核查認定;
說明三:必須在本區同壹法人單位擔任班組長連續滿3年以上;在本區同壹法人單位擔任中層正、副職或相當職務連續滿2年以上;在本區同壹法人單位擔任高層正、副職或相當職務連續滿1年以上。以上任職時間、相當職務確認以用人單位任職文件為準;以提交申請的當年的5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上溯計算。
說明四:素質提升指標是指取得高中(含普通高中、中專、職高、技校)、大專及本科以上學歷。其中普通高中、中專以及職高學歷需提交學籍地縣級教育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技校學歷需提交學籍地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大專以上學歷的需提交經人才開發服務中心鑒定的證明材料。
說明五:社會公益指標是指根據《中國註冊誌願者管理辦法》在本市註冊成為誌願者,並被評為星級誌願者的。
說明六:企業認可指標是指被本市用人單位評為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方面年度優秀以及年度突出貢獻獎的。
根據務工地點,實行梯度政策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實行梯度政策,累計積分不低於9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春曉鎮和梅山鄉外來務工人員累計積分不低於8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
壹年受理壹次,每年5月申報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落戶壹年集中辦理壹次,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落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份。
符合積分落戶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持完整申請材料向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申報,並領取和填寫《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本區常住戶口申請表》。
積分落戶辦理程序
1、申請時間。2010年5月4日至5月30日的工作日。
2、申請所需材料。有效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社會保險證明、聘用(勞動)合同、居住證明、納稅證明、身體健康證明、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證明和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和《北侖區流動人口積分落戶評分表》以及相應證明材料。
3、積分落戶審核。2010年6月1日至6月15日積分落戶審核階段,經審核提出積分落戶預選對象。
4、積分落戶對象公示。2010年6月16日至6月22日為積分落戶預選對象公示階段,經公示無異議的確定落戶對象。
5、積分落戶對象戶口遷移。2010年6月23日起落戶對象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市外來務工辦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及政策實行的監督工作;縣(市)區外來務工辦負責審定並出具“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證明材料。
以下部門職責:
發改:市發改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落戶指標和指標審批工作,並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
建設: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住房證明材料。
計生: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無違法生育證明材料。
公安:負責對積分落戶受理、審核及辦理相關人員的落戶手續;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財政:負責落實落戶外來務工人員財力保障。
稅務: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中投資經商者依法納稅證明材料。
人事: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專業技術職稱、本專科學歷證明材料。
教育: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中專、職高、高中證明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職業資格、技校學歷證明材料;配合總工會做好外來務工人員“技術能手”的審核工作。
科技: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實用新型專利、參與科技計劃項目研發、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證明材料。
組織:負責審定並出具優秀黨員相關證明材料。
衛生: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身體健康證明。
工會: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模範、首席工人、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擔任職務指標以及企業認可指標相關證明材料;牽頭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技術能手”的證明材料。
***青團:負責審定並出具外來務工人員星級誌願者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