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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有的案例

案例壹: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專利權權屬糾紛

2002年4月20日,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聯合協議。該協議約定,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協議第1條約定:“雙方聯營期限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應***同參與。”此外,雙方還對合作銷售產品問題進行了約定。2003年1月1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為了使該產品能夠盡快打開市場,對原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該協議主要內容涉及對涉案產品的銷售問題。2003年2月28日,雙方又針對涉案產品簽署了備忘錄,主要涉及產品銷售和質量等問題。

在協議約定的聯營期間內,世紀博微公司於2002年4月28日與案外人彭榮簽訂合同書,聘請彭榮為該公司技術顧問,研制新型防串煙、串味排煙道。在聘用期間,世紀博微公司同意彭榮在其他公司受聘。2002年5月22日,金橋建材廠聘請彭榮為該廠技術顧問並頒發了聘書。2002年9月13日,金橋建材廠與國家空調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簽訂“產品質量檢驗委托書”。2002年10月22日,世紀博微公司與北京市建築設計標準化辦公室簽訂協議書。協議約定,世紀博微公司委托北京市建築設計標準化辦公室編制“新型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圖集。為此,世紀博微公司支付編制費7000元。2002年11月,北京市建築設計標準化辦公室編制完成“自然導流式住宅廚房、衛生間排風道02QB12”圖集。

2002年,金橋建材廠的張廣忠就“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2003年10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張廣忠“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02285436.3,設計人為張廣忠。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具有從樓底到樓頂的排風道,在排風道頂端裝有無動力排氣扇,其特征為在排風道中,在每層樓的排風口處裝有誘導器,在兩臺誘導器之間裝有導流管,誘導器和導流管之間保持有間隙。”世紀博微公司得知後,主張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是雙方在合作期間***同研制的產品,且其曾為涉案專利產品召開新聞發布會並支出監測費、編制費等費用,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同研制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權應由雙方***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所簽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對於雙方聯營期間***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同參與。且雙方在協議中明確,合作目的是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道相結合,以達到排除煙味和防倒風、防串煙味的效果。而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世紀博微公司對涉案專利產品進行了委托編制和委托檢測工作,編制圖集和檢測報告中均闡明了涉案專利技術的主要特征。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系統”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同研制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同研制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同享有,故涉案專利應由雙方***有。

案例評析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合同法中亦有相同的規定。在此,構成***同發明創造人的首要條件是必須對發明創造作出創造性貢獻。因此,在判斷合作單位是否能***同擁有該專利權時,就必須認定該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是什麽,然後確定當事人是否對該發明創造作出了創造性貢獻。壹般是以權利要求書為準。本案中,根據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簽訂的聯合協議,第壹段寫明了合同的目的、合作產品的標的,是“基於將世紀博微公司的產品無動力換氣扇和金橋建材廠的產品變壓排煙遭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雙方簽訂該聯合協議”。而協議第1條為“雙方聯營期間為10年,在聯營期間雙方***同研究的產品不準擅自轉讓,或私自偽造,須報請有關部門核定,雙方***同參與”。在當事人有歧義的情況下理解這壹條的約定,應當從整個合同的目的出發予以解釋。在簽訂該份協議時,將現有技術配合,能夠達到排除煙味、防倒風和防串煙味的最佳效果應當是不確定的,需要雙方合作進行研究。從此意義上講,雙方簽訂的聯合協議具有合作開發的性質。在聯營期間,雙方均聘請了有關技術人員參與研制工作。而且世紀博微公司在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參與了委托監測工作和委托編制圖集的工作,並支付了費用,均是履行雙方合作協議的行為。因此,涉案專利產品“自然導流式防串煙防倒灌排風道”應為世紀博微公司與金橋建材廠合作期間雙方***同研制的產品,根據雙方協議約定,雙方***同研制的產品的相應權利應由雙方***同享有。世紀博微公司主張其應為本案訴爭專利的***同專利權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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