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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麽?

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麽?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主要有五種情況: 除了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是專利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壹項手續,專利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也是專利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壹項手續。下面詳細談談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麽?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麽專利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請求書中填報的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及發明名稱等內容都不能隨便更改,需要更改的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後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並繳納規定的費用。具體要求說明職下: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有:申請號、申請日、發明創造名稱、分類號、優先權事項(包括在先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和申請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包括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郵政編碼)、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包括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聯系人事項(包括姓名、地址、郵政編碼)以及代表人等。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請求書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發生變化時,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後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並繳納規定的費用。壹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交壹份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壹著錄項目發生變更時,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各自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準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每件專利申請每次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具體要求說明如下:(1)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名稱既是請求書的壹部分內容,又是說明書的壹部分內容。所以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的,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意見陳述書,說明變更理由,經審查員同意才能辦理變更手續。(2)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分兩種情況:壹種是發明人、設計人姓名的變更,這只是壹種名義的變更,不涉及權利的變化。變更發明人、設計人姓名的,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有關更改姓名的證明。另壹種是發明人、設計人變更。由於發明權不能轉讓、繼承,所以發明人的變更(包括人數增減)主要是由於申請人申報不當或者發明權爭議發生的。由於申報不當需要變更發明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代為辦理變更手續,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並應當附具申報不當情況的詳細說明以及應予改正的證明或者其它發明人的旁證。對發明權有爭議的,應當請求專利管理機構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經過專利管理機構調處或人民法院裁決後歸還發明權的,合法的發明人可以憑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或判決書,請求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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