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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救濟途徑有哪些

專利申請救濟途徑有:

恢復——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起訴——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專利申請復議:

專利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壹百壹十六條所作復查決定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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