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與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區別是什麽呢?專利權是普遍使用的知識產權之壹,但是在獲得專利權之前,專利權人手中還握有壹種權利,這就是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區別
與專利權相關的還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這兩者不屬於專利權,而屬:《專利法》中涉及到的兩種權利。
所謂專利申請權,是指誰有權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壹旦提出專利申清以後,此項權利就已用盡,不復存在了。惟壹的例外是,專利申請在公開以前被駁回,專利申請人可以經過修改重新提出專利申請。當然,專利申請權也是可以轉讓的。
所謂“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以後,到專利被授權以前所享有的權利。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之壹。
但是《專利法》僅提出專利申請權,沒有提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實際上是將這兩者混淆了。
專利申請權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於壹種形成權,又可稱為“變動權”或“能為權”,即按照權利人壹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某項權利設立、變更、消滅或產生其他法律效果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可以依照專利申請權人的意願設立的是“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通過行使這——權利,可以把——件發明創造改變為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繼而有可能成為受到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並使專利申請權人改變為“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所有人,繼而有可能成為專利權人。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從其權利性質上講,應屬於是壹種期待權,又稱為“預期權”,即法律上所承認和保護的,以將來發生的壹定事實為要件,有可能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本質上體現的是將來具備壹定條件後獲得某種權利的可能性,是—種正在形成過程之中、尚未形成的權利的過渡形式。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有可能轉化為專利權,其要件在於專利局對專利申請的審批,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可以轉讓。
專利權從其性質上講,應屬於壹種支配權,即能夠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的權利,也就是能夠以占有、使用、處分等多種形式來處置同壹標的的權利。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專利權三者的區別所在。
有關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區別的相關知識。專利申請權其實就是申請專利的權利,除了轉讓等情況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權人以外,大部分專利權人獲得專利必須擁有專利申請權。同時,應當註意專利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專利問題,歡迎咨詢知識產權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