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新穎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用口語來說,新穎性就是表示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公眾找不到第二個相同的技術方案的技術方案。壹般來說,若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而從屬權利要求是對獨立權利要求的進壹步限定,故從屬權利要求在其從屬的獨立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的前提下也具有新穎性。反過來時,就不壹定了,舉例如下:壹個權利要求壹般包含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同時包含反映其新穎性的技術特征(專業上成為必要技術特征),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對相應的獨立權利要求的限定剛好是必要技術特征,那麽剛好其對應的獨立權利要求就不具有新穎性了。二、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非專業人士用不著去刨根究底追問“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到底是怎麽回事,實際工作中,如果不具有新穎性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壹定不具有創造性。在發明或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後再去判斷其是否具有創造性,在判斷新穎性時,只是針對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單個技術方案本身來檢查是否在申請日以前出現過相同的技術方案;而在判斷創造性時,不僅要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本身,而且要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把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壹個整體來看。若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創造性,則其從屬權利要求也具有創造性。由新穎性分析的道理,反過來時也就不壹定了。三、依據專利法有關條款,實用性,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的主題必須能夠在產業上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實際上,實用性就是要求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所反映的技術方案,既能重復應用,還要有用處。從實用性的概念來看,獨立權利要求和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實用性就沒有必然的聯系了,即存在三種可能:1 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都具有實用性;2 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實用性,而從屬權利要求不具有實用性;3 獨立權利要求不具有實用性,而從屬權利要求具有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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