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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有什麽好處,有什麽壞處?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那麽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提交這個聲明會給專利申請人帶來什麽利弊呢? 首先,在某些情況下,提交專利提前公開的聲明,在申請日起滿18個月前即行公開,對申請人是有利的。 (壹)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但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專利權人只有在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後才被賦予主張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在此情況下,不管是為了有效延長可行使專利權的時間,還是為了與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比如電子產品等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專利申請人都有必要爭取盡早獲得專利權。要想使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時間盡可能的提前,請求對申請文件提前公開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發明專利申請要獲得授權,必須經過實質審查階段,而實質審查又必須在專利申請文件被公開之後才能進行。因此,從理論上講,提前公開可能會在壹定程度上將其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程序的時間提前。 (二)根據專利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申請人即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臨時保護”。很多發明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產品和/或方法在申請日以後即由申請人通過產品上市或發表論文等方式進行了公開,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文件提前公開以獲取“臨時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對於那些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其發明內容的產品。雖然由於專利法沒有對“臨時保護“涉及的費用進行明確的規定,導致所謂的“臨時保護“實際操作起來並非那麽容易。但是,在申請專利的技術已經出於事實的公開狀態的情況下,提前公開至少可以對社會公眾,尤其是相關行業的競爭對手以警示作用。 (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抵觸申請只能用於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於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在此情況下,將專利申請提前公開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後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有效的負面影響。 本行業的競爭對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發明點經常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壹項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通過請求提前公開其專利申請的內容,可以使其專利申請所記載的發明信息盡早地進入公知領域,以屬於可以評價在後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的現有技術,從而降低競爭對手就該專利申請相關技術獲得專利權的幾率。 其次,在某些情況下,發明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可能會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壹)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根據專利申請文件是否被公開,申請人撤回其專利申請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在申請被公開前撤回,壹種是在申請被公開後撤回。這兩種情況會對專利申請人的利益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尚未公開,在該技術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後,申請人可以選擇將其作為技術秘密保留,或者就該技術本身再次或就該技術進行進壹步改進後重新提出專利申請。但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已經進入了公知技術領域,申請被撤回後,申請人就喪失了就該技術內容獲得專利保護的機會。因此,專利申請文件越晚公開,留給申請人決定是否將其公開,以使其進入公知領域的時間就越長。 (二)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抵觸申請只能用於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但不能用於評價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申請人利用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對競爭對手的在後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同時,也可能對自己的在後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影響。這對於連續性的科研過程中產生的系列專利申請的影響尤其明顯。 在自己在先專利申請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情況下,在其未公開之前,提出從屬專利申請,必然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但是如果從屬專利申請是在自己的在先申請公開之後提出的,則在先申請所公開的發明內容就不能用來支持在後的從屬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了。 此處應當註意區別自己的在先專利申請與“抵觸申請”的關系。抵觸申請只是指由“他人”在先申請且在後公布的專利申請,不包括還沒有公開的自己的在先申請。專利申請人切忌拿自己的在先申請來嚇唬自己,說自己的在後申請沒有新穎性或創造性,但要註意其公開期限。 (三)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負有保密責任。也就是說,發明專利申請被公布前,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對手是無法獲知該專利申請的內容的。企業在進行技術開發之前,往往需要通過專利檢索獲得相關技術的最新動態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然後,根據專利檢索獲得的相關信息制定相應的技術開發策略及其他相關策略。因此,專利申請文件公開越晚,競爭對手獲知該技術信息的時間就越晚,獲知其進行的研發為重復研發的時間就越晚,在此基礎上進行進壹步研發的時間也就越晚。也就是說,專利申請公開的時間越晚,就越有可能擾亂競爭對手的戰略部署,並可能大大增加競爭對手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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