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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嗎?

特許權使用費屬於其他業務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等特許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應當在特許權已經轉讓,價款已經收到或者已經取得收取價款的證據時實現。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根據《合同》中特許經營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屬於提供設備等有形資產的特許經營費,在資產交付或資產所有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提供初始和後續服務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版稅有兩種賺取方式,壹種是轉讓所有權,壹種是轉讓使用權。在財務上,無論是轉讓其所有權還是轉讓其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都應作為企業的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處理。

版稅包括以下內容:

1,應與下列權利的使用或使用權有關;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以及在與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有關的文字和信息中定義的知識產權,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登記。還需要註意的是,這個定義既包括經許可支付的金錢,也包括因侵權而支付的賠償;

2、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和科學設備的收入,即設備租金;

3.利用或有權利用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經驗的信息取得的所得;

4.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成果屬於特許權使用費的定義範圍,服務提供者仍保留該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者僅擁有該成果的使用權,以及該等服務產生的收入;

5.在轉讓或者許可專有技術使用權的過程中,技術許可方派員為該技術的應用提供相關的支持、指導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無論是單獨收取還是包含在技術價格中)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服務收入或者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

綜上所述,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為使用其他經濟單位所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或類似的專有權利而支付的費用。它是作為財產性收入的壹種支付,不屬於商品經營的支付。使用其他單位專有資產發生的費用,只能用使用該資產取得的財產性收入彌補。但是,制造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使用商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技術或管理服務,因此應記為產品的生產費用。專有權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企業應當在專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使用這些經濟權利。如果超出範圍和時限,用戶將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其他特許經營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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