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申請
1.不失新穎性的寬限期: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
2.要求不喪失新穎性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在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不要求喪失新穎性。
3.優先權期限:外國優先權: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該外觀設計自第壹次外國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國內優先權:僅適用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即十二個月,外觀設計不享有國內優先權。
4.要求優先權的期限:在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期滿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5.新的生物材料不公開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之前,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的保藏單位保藏,並提交申請日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由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視為未提交保全;申請時未註明該生物材料相關信息的,應當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專利初步審查
1.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應當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2.以匯款方式繳納的,以實際匯款日為繳費日,但匯款日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以收到日為繳費日,但有證據的除外;多繳、重繳或者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納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應當直接送達的文件,以送達日為送達日;文件送達地址不明確,無法郵寄的,可以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壹個月後視為送達。
4.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後予以公布。(經驗:申請人要求提前公開的,壹般自申請之日起半年後公開)。
三、專利實質審查
1.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進行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2.恢復權利的期限:因不可抗力耽誤的,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兩個月內,至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因正當理由拖延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本條規定的恢復權利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不喪失新穎性期限)、第二十九條(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專利保護期限)和第六十二條(侵權訴訟期限)。
3.提出主動修改的期限:發明專利申請人自提交實質審查文件並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的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主動提出修改意見。
4.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回復期限:第壹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四個月;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後續審查意見通知書:兩個月。
5、已經被視為撤回、駁回和自動撤回的專利申請文件,自專利申請期滿之日起兩年後,不予保存;已經放棄、宣告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檔案,自專利期滿之日起,不得保存三年。
第四,專利審查
1.復審請求:專利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2.繳納復審請求費的期限: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
3.對復審通知書的答復期限:自收到復審意見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內。
4.專利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動詞 (verb的縮寫)專利授權
1.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被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壹年度期滿前繳納。
2.專利保護期限: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不考慮優先權日)。
3.除當年年費外,其他年份年費繳納期限屆滿日為當年申請日的對應日。專利權人在被授予專利權的年度後未按時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年費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繳納,並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按超過規定繳費時間的每壹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之日起終止。
不及物動詞無效聲明
1.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2.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後,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補充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補充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七。專利轉讓和許可
1.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案件之壹: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提出之日起滿四年,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該專利的。
2.專利權人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專利轉讓合同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4.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後,任何單位都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請求強制許可)的規定,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強制許可。
5.關於強制許可費的爭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八、專利說明書的修改
1.描述項變更費、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費裁定請求費和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申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2.延長期限的請求費應當在相應期限屆滿前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九、專利權保護
1.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侵權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3.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4.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專利評估報告請求後兩個月內作出專利評估報告。
X.專利申請過程的其他時限
1.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壹年內作出的發明創造,與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除非另有約定,原單位有權申請專利。
2.發生專利權歸屬糾紛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已經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主要指專利申請權保全)。自請求中止之日起壹年內,有關權屬爭議不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此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期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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