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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在專利審判中實際上已經被放棄或者很少應用的原則?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專利侵權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專利轉讓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轉讓人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人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轉讓費。

如果專利被宣告無效,就不存在侵權。

專利權終止主要有三種情況:

1.期限屆滿,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維持10年,依法終止。

2.未按要求繳納年費的終止。

3.專利權人自願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1.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或者與現有設計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

2.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的技術方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實現的;

3.說明書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或者原圖片和照片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範圍,或者原圖片和照片的範圍;

4.權利要求沒有解釋基於說明書的保護範圍;權利要求中的保護範圍不清楚;

5.獨立權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術特征;

6、違反國家法律或不在專利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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