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壹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壹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壹般來說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後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壹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壹次總算、壹次總付的方式或者壹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在實踐中,采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