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專利申請 - 專利實用性的判斷標準

專利實用性的判斷標準

第壹,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制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

壹項發明創造要付諸實施,必須具有翔實的具體方案。僅有壹個構思,而沒有具體實施方案的 發明創造被稱作未完成發明。未完成發明是不具備可實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備實用性。例如,曾有人設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壹個碩大無朋的接雨盤,並在盤下接壹輸水管直通北方,這既可解決南方因雨水過多而導致洪澇之災,又避免了北方久旱無雨之害,這樣便可在宏觀上解決我國南水北調的問題。且不說這壹構想是否違 背自然規律,僅就這樣壹個設想而言,它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如接雨盤、輸水管等均不知應如何建造、用什麽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發明,肯定是不具備實用性的。如果壹個方案本身就違反了自然規律,那麽無論這壹發明創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備實用性。因為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實施的。如永動機,無論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壹類永動機,還是違背熱力學第二定律的第二類永動機,均不可能被制造出來。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實、具體的技術方案,且不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可實施性的另壹層含義則是要求壹項發明創造可以重復實施。有些方案盡管翔實、具體,但不可能在產業上重復實施,同樣也不具備可實施性。如武漢長江大橋橫跨 於萬裏長江之上、龜蛇兩山之間,這種利用了獨壹無二的自然地理條件的方案是難以重復實施的,自然不具備專利法上的實用性。壹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法律 允許申請人對發明的機理不予解釋,有時發明人可能對其機理全然不知,因為許多發明創造是偶然間發現的,可能還來不及弄清其原理。但是,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 造必須能夠重復實施,只要按照申請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現所稱的效果,並且可以重復任意次。只有這樣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第二,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必須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即具備有益性。

這裏的有益性是指壹項發明創造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所能夠產生的積極效果。通常,這種積極效果可以表現為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汙染、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有益性與上節創造性中所述的技術進步分別有其不同的含義。有益性側重的是發明創造為滿足社會需要所帶來的積極效果,而技術進步則僅僅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在技術特點方面的進步。如將壹座完全由計算機控制的自動化車間全部改用手工作業,這在技術上是絕對不具有任何進步的;但另壹方面,這卻可以提高社會的勞動就業率。由此可知,有益性與技術進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它們之間又存在著壹定的聯系,那種明顯地變劣技術方案是肯定沒有有益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 上一篇:專利背後
  • 下一篇:專業救護車哪家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