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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視撤日後可否再申請

直接繳費而獲得專利權是不能的,但如果您希望獲得這壹申請權,理論上來說還是有壹點希望。給您詳細說明如下:

看您的描述大概是看到了別人的專利申請,其中“視撤”表示的是“視為撤回”,即將當日看做是申請人放棄該申請的確定日。

這個時候專利局會給申請人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請求恢復權利,並說明理由。

因此,如果您想要該專利申請權,那麽只有滿足這壹條件,即“現在距離申請人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還未滿2個月(通知書發文日+2個月+15天郵路)”,您才有希望獲得該專利申請權。

為什麽說是獲得該專利申請權,而不是專利權,因為“視為撤回”是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因為申請人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而導致的結果,因此這份專利申請應該是尚未獲得授權的。如果滿足上面所說的條件,那麽:

1.在申請人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並補繳需要繳納的費用,如此而正常恢復了該申請的正常審查之後:

2.妳可以與該原申請人協商這壹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後簽署合同,妳可以獲得該申請權,接下來這份申請就是妳的了。但是該申請在後期是否能夠獲得授權,那還是不壹定的。

另外:

1.既然該原申請人放棄了該申請,他必定有自己的原因,其中很有可能的壹種就是很可能他認為該申請已經沒有獲得授權的可能。

2.既然您能夠看到,那麽說明這壹專利申請已經公開,您如果再以壹模壹樣的申請文本進行申請,那麽會因為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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