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參照有關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公民代理的權限僅限於在口頭審理中陳述意見和接收當庭轉送的文件。
對於下列事項,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別授權的委托書:
(i) 專利權人的代理人代為承認請求人的無效宣告請求;
(ii) 專利權人的代理人代為修改權利要求書;
(iii) 代理人代為和解;
(iv) 請求人的代理人代為撤回無效宣告請求。
委托代理機構的:
(1)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無效宣告程序授權委托書,且專利權人應當在委托書中寫明委托權限僅限於辦理無效宣告程序有關事務。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即使專利權人此前已就其專利委托了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全程代理並繼續委托該全程代理的機構的,也應當提交無效宣告程序授權委托書。
(2)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或者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於辦理無效宣告程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未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委托書或者委托書中未寫明委托權限的,專利權人未在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於辦理無效宣告程序有關事務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請求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