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時間性:新穎性總是與壹定的EI期相聯系。 新穎性的專利技術壹公開就成 了現有技術。隨著時間的流逝,今天的新穎性的專利技術就成了明天的現有技術,因為社會在前進,知識在發展,技術的創新永無止境。大多數國家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日本以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時刻)作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2.地域性:新穎性又總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聯系。這是因為評價專利技術是否公開總是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進行的。與根據現有技術公開的方式可以分為世界範圍內公開和國內範圍內公開相對應,新穎性標準也分為世界範圍內和國內範圍內,體現了地域的特點。如,本國新穎性的標準壹項技術只要是本國的現有技術中沒有的,就認為是新的。3.直接不同性:專利與現有技術不同必須是不同,才有可能授予專利權。因為專利與現有技術相同,專利沒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沒有豐富已有的知識體系,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