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利用訴訟為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對財產保全申請的,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完全以訴訟標的為準,要充分考慮合同標的、實際履行情況和直接損失,防止保全過度,損害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對異議申請的,要加快異議審查決定進程。對重復鑒定的,嚴格依據規定決定是否同意鑒定,同意的,對鑒定機構要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商標、專利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嚴格掌握啟動條件,必要時采用技術對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時,除了考慮到被申請人的收入和合理費用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惡意行為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和支出。另外,對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要加快審理周期,允許受害人依照侵權責任主張侵權責任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第壹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