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權益受到他人直接侵害或者與其直接發生權利義務歸屬爭議的;
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被告,就是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明確誰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有民事權益的糾紛。但需要明確的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無論列舉的被告是否有資格,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告錯了人,法院在立案階段也不會審理查明,因此不妨礙訴訟的成立;
3.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給付、異議和確認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陳述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實理由,這就要求原告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發展、變化和消滅,其觀點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至於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證據是否充分、確鑿,法院在立案審查階段不予過問;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原告起訴的案件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即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審理此案。此外,收到投訴的法院必須對案件擁有管轄權,才能正式受理案件。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判處罪犯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需要將其移送監獄羈押,罪犯也可能成為被告人。受案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壹定要明確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