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於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二)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三)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壹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四)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於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盡可能在壹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於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專利中對發明創造性的審查程序:(壹)初步審查合格
經初步審查,對於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並且不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包括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應當認為初步審查合格。審查員應當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指明公布所依據的申請文本,之後進入公布程序。
(二)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並發出補正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後,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三)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於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
對於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只有其明顯存在並影響公布時,才需指出和處理。
(四)通知書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