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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專利轉讓手續需要準備的材料

專利轉讓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續?

壹、專利轉讓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描述項變更聲明。

2.轉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公證書。

3.關於解散代理機構的聲明。

二、專利轉讓程序

專利權也是壹種財產權。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的程序:

(1)我國個人或者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局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方應與受讓方* *簽訂符合專利法及相關法律的書面《轉讓合同》;

(3)必須向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鑒定登記手續;

(四)應當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記載事項變更聲明》,並同時繳納費用。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由國家專利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後生效。

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註意的事項

壹、專利轉讓方是否真的擁有專利所有權?

專利轉讓應當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專利轉讓方必須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為企業所有,則必須得到上級部門的批準。向外國人(或國外)轉讓專利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並簽訂專利轉讓合同。該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專利轉讓合同生效後,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受讓人。

二、受讓方轉讓專利的目的

受讓方必須是為了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得專利,而不是為了壟斷技術。

三、專利轉讓合同的內容

專利的轉讓人應當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與專利實施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有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期限屆滿或者專利被宣告無效時,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轉讓後不得收取費用。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應停止使用該專利。

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經實施了發明創造,轉讓合同成立後應當停止實施發明創造(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七、專利轉讓合同的效力

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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