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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是不是專利變更,兩者有什麽區別?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在現代,專利壹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幹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壹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並且在壹定時期內產生這樣壹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壹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常說商標變更,今日了解壹下同屬於知識產權中的專利變更。

什麽是專利變更。

專利變更壹般叫做著錄項目變更,其中包括:

①申請號

②申請日

③發明創造的名稱

④分類號

⑤優先權事項(在先申請的專利號、申請日和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事項(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名稱、國籍或註冊國家地區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⑦發明人姓名

⑧專利代理事項(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地址、郵政編碼、專利代理人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方式)⑨聯系人事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及代表人等。如果這些信息需要變更的話,就得做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專利變更需要提交什麽材料。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他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過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同簽署壹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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