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判斷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應當看其在技術上是否相互關聯,是否包含壹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壹:
(1) 不能包括在壹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2) 產品和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3) 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4) 產品、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5) 產品、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6) 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壹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同於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判斷兩個以上的外觀設計是否可以作為壹項申請提出,應當看該外觀設計所使用的產品是否屬於我國專利法中所規定的產品分類表中的同壹個小類,以及該項產品的設計構思是否相同和在習慣上是否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例如用於鑰匙環上的設計構思相同的十二生肖設計,可以作為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