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的本質是專有權,即禁止他人做某種行為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
2、擁有有效的專利,存在無法實施的情況:
A.專利產品的實施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如槍支彈藥;
B.專利產品侵犯了他人的專利。以大便為例。在B專利之前,還有更早的A專利,是壹種有支撐腿的凳子,有坐用的凳面。之後,申請人申請了專利B“帶靠背的凳子”,與之前的專利A的區別僅在於增加了靠背。那麽申請人在實施專利B時會侵犯專利A的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所以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專利B的專利權不能實施其專利產品。
3、專利產品的實施:
a、申請人的專利產品不存在在先有效的專利,也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
B.侵犯其他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時,取得其他專利權人的專利許可或者通過轉讓購買他人的專利權。
摘要:專利權是壹種獨占權,專利產品的實施可以通過許可或者轉讓專利權的方式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