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財產無主的,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2)支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載明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第四百六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經審查,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案外人享有的權益不足以排除執行標的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益的,應當中止執行。
自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裁定書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對象進行處罰。
第四百六十六條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的執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期因達成正在進行的和解協議而中斷,該期限從和解協議中約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天開始重新計算。
第四百六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決定中止執行的,擔保有期限的,中止執行的期限與擔保的期限相同,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中止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或者保證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百七十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被執行人或者他人可以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擔保。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擔保書,並將擔保書副本抄送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百七十壹條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保證人的財產,但對保證人財產的執行限於保證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
第四百七十二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為執行主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執行主體;如果被撤銷,依照相關實體法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條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第四百七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第四百七十六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後,有關機關或者組織依法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仲裁機構裁決的部分事項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不應當執行的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執行仲裁裁決。
第四百七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的執行或者復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達成新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百七十九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確認或者通過仲裁程序將其分割給外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第四百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壹)公證債權文書屬於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被執行人未親自到場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公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經公證的債權文書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發現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後,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糾紛提起訴訟。
第四百八十壹條當事人請求不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後,應當在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書。
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告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
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執行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對申請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八十四條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詢問被羈押的人,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傳喚措施時,可以傳喚被羈押人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第四百八十六條被執行財產除被查封、扣押、凍結外,人民法院不得處置。對於銀行存款等各種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也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第四百八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需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交由拍賣機構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百八十九條拍賣評估需要勘驗或者檢查現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和協助義務人予以配合。被執行人或者協助義務人拒絕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第四百九十條人民法院需要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購買被出售的財產。
第四百九十壹條經申請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轉讓給申請人清償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
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將財產作價交付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應當返還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向買受人或者接受債務的債權人交付時轉移。
第四百九十四條執行標的是特定標的的,應當執行原標的。原物已經毀損、滅失的,經雙方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未能就折價賠償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四百九十五條他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者票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絕移交的,可以強制執行,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他人持有期間財物或者票證毀損、滅失的,參照本解釋第四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他人主張合法持有財產或者票證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第四百九十六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外,還應當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絕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條搜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證和工作證件。
第四百九十八條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的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基層組織派員到場;被搜查的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搜查。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執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搜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百條搜查應當制作筆錄,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和其他在場的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或者蓋章的,應當記入搜查筆錄。
第五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他人的債權時,可以裁定凍結債權,並通知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其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強制執行異議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關系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他人否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法院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商標證、車船牌照等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百零三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該義務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選定該人代為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有條件限制履行該義務的,應當從合格人員中選擇。必要時,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理人。
申請執行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人中推薦被執行人,也可以自行申請執行。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百零四條代理履行費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由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預付。被執行人不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代理履行完畢後,被執行人可以查閱、復制費用清單和主要憑證。
第五百零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該行為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再次處理。
第五百零六條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的利息或者款項,自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零七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應當給付遲延金。造成損失的,加倍賠償申請執行人已經遭受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延期履行。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第509條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提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執行依據。
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壹十條參與分配執行時,在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普通債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壹十壹條多個債權人申請參加被執行財產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送達全體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壹十二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進行審查修改並予以分配;如果提出反對,應通知反對者。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爭議債權對應的金額。
第五百壹十三條在執行過程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經申請執行人之壹或者被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被執行人的執行,並將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壹十四條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的有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通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壹十五條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拒絕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案件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以執行變價所得的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和優先清償債權後,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期間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順序清償普通債權。
第五百壹十七條債權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第五百壹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分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
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對財產進行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條因申請撤銷而終止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百二十壹條執行終結後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礙執行標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請排除妨礙,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因阻撓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