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
1.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以下簡稱三類罪犯)減刑、假釋,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
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考察其是否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而且應當考察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或者“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認定為“立功表現”的,該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對三類罪犯擬按法律規定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擬按法律規定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的,該重大貢獻必須是該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勞動成果。
2.對三類罪犯與其他罪犯的計分考核應當平等、平衡。在三類罪犯計分考核項目和標準的設計上,不僅應當考慮對其他罪犯教育改造的普遍性要求,而且應當考慮對三類罪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性要求,防止三類罪犯在考核中比其他罪犯容易得分。進壹步限制、規範三類罪犯的加分項目,嚴格控制加分總量。對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加分的,不但不能加分,還要扣分。司法部應當根據上述要求,抓緊修改罪犯的計分考核辦法。
3.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雖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但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壹律不得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規定》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對罪犯的計分考核獎罰辦法,要做到指標合理,考核準確,手續簡便,獎罰合法。
第三條 計分考核獎罰罪犯,必須堅持合法的原則,註重思想改造的原則,計分考核與管理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的原則,幹部直接考核的原則,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對罪犯按月實行考核,在達到百分的基礎上,對積極改造的給予獎分,對有違紀行為者給予扣分;並以獎分、扣分的累計分數作為行政獎罰的依據,實行不同的處遇。
第五條 幹部在計分考核過程中應當秉公執法,嚴禁利用計分考核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考核分為思想改造和勞動改造兩部分,思想改造滿分為55分,勞動改造滿分為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