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應與項目申請書中的名稱壹致,並寫全稱。
“起止時間”:指項目自申請立項至結題驗收的起止時間,按“××××年××月—××××年××月”的格式填寫。
“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指直接參與研究的項目組負責人員。
“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根據科技廳確定的該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填寫,並加蓋主管部門公章。承擔單位為民營企業或確無主管部門,可不填寫此項。
“承擔單位”:項目的組織、主持或牽頭單位,必須填寫全稱,並與單位公章以及項目立項建議、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中的單位名稱完全壹致。
2、項目預算表和預算科目
項目預算總表的各項數據必須與項目合同(任務)書完全壹致,各預算科目預算明細表均須詳細填寫,科目內各項支出的計算依據、方法、用途以及與項目實施的關系,必須詳加說明,空間不夠可另附頁。
(1)勞務費: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指參加項目研究但在所在單位和所在崗位沒有工資收入的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在科技項目資金中列支。列入的人員要與項目合同中確定的參加人員(數)壹致。
(2)設備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需購置的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科技項目資金所購置和試制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設備(含樣機)需單獨列出。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設備優先通過協作***用的方式解決,如確需購買,由省科技廳批準。
(3)能源材料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壹次購置但可重復使用(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下)且單臺價值在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各類儀器設備,在能源材料費項下列支。
(4)試驗外協費: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或帶料加工費用及因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發生的費用。發生試驗外協費超過該項科技項目資金預算的20%或單項外協費超過1萬元(包括1萬元)時,必須與協作單位簽訂相關的合同書。
(5)租賃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過程中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場地、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6)信息費: 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過程中發生的信息檢索費、著作出版印刷費、論文版面費、數據調查費、上機費、知識產權事務費等。
(7)差旅費:指在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過程中,為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而進行國內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出境(含港澳臺)差旅費只能通過申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計劃項目列支。
(8)會議費: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9)管理費:指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及受托管理單位為組織管理科技項目而支出的相關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及受托管理單位所提取的管理費壹般不得超過科技項目財政撥款額的5%。
(10)期初運行費:指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初期(壹般不超過兩年)正常啟動運行所需的人員費、辦公設備費、專利技術引進等相關壹次性費用。此費用僅限於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項目中列支。
(11)其他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有關的其他費用,需寫具體費用名稱,並參照其他費用表格式填寫明細表。
註:本預算申報書需提交書面材料壹式六份和電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