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範圍論或枚舉論。知識產權概念的範圍論或列舉論源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被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壹部分第1條重述,對世界經濟貿易影響較大。上述兩個國際公約所界定的知識產權範圍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迄今為止,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專著、法律甚至國際條約都是從界定範圍的角度來界定知識產權的概念,或者對知識產權作出決定”(註13)。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知識產權包括以下權利:1。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錄音和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各領域的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和非專利發明權)。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和其他商業標誌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公平競爭有關的權利。8.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中所有其他智力創造活動產生的權利(註14)。《TRIPS協定》第壹部分第1條規定,本協定的知識產權是指本協定第二部分第1至第7節所包含的所有權利,即1、版權和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誌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獲得未公開信息的權利。(註15)根據上述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壹切智力創造活動所產生的權利,如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這是各國真正的專家多年討論的結果。"(註16)
第二,總結壹下。中國許多學者采用壹種概括的方法來定義知識產權。如高校法學教材《知識產權法》課程,定義為:“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創造成果依法可以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解》(註17)中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其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在工商活動中知識成果的創造者的權利和商業標記的所有人的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註18)。
第三,無形財產制度理論。近年來,壹些學者認為,所有打著知識產權旗號的權利都不是來自知識領域,也不都是基於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知”字似乎命名有誤(註19)。因此,該學者建議在民法研究中建立壹個比知識產權範圍更大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囊括壹切基於無形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商業資格形態)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三種權利:創造性成果權、商業標記權和商業信用權(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