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與折舊壹樣,無形資產的攤銷也可以選擇直線法和加速法。從金額上看,壹般攤銷費用要比折舊費用小得多,也就是說,大多數公司的固定資產要比無形資產大得多。因此,攤銷和折舊通常是壹起披露,沒有區別。根據稅法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企業籌備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合同約定攤銷期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攤銷;無合同的,不少於10年。 標準的變化 新舊會計準則中攤銷方法的變化 2006年2月,財政部正式發布會計準則,其中無形資產標準更加明確的定義而言,無形資產的範圍和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無形資產標準實現的1月1日,2001年。
2. 新的無形資產標準在無形資產攤銷方法的選擇上更加合理。無形資產不再按照平均使用壽命進行統壹攤銷,而是考慮企業對無形資產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的預期消費方式。與舊的無形資產標準相比,新的無形資產標準無疑更加關註無形資產產生經濟效益的方式,這使得會計信息的提供更加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使會計信息更加客觀真實。舊的無形資產標準第15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在收購月起的預期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即無形資產的攤銷采用直線法。與固定資產相比,無形資產有許多相似之處。
3. 兩者都是長期資產,經濟效益的釋放形式多種多樣。《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效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方法包括直線法、工作量法、雙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無形資產在企業經濟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理論上講,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還應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比較,也就是說,它還應反映企業消費無形資產所包含的經濟效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