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M&A方法導致M&A當事人的主體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不同,從而使M&A當事人的主體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M&A的金融風險不同的M&A方法導致M&A各方主體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不同,從而使M&A各方主體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因此,選擇合適的M&A方法是M&A成功的關鍵..通常,根據並購對象的不同,並購可以分為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兩種方式。1.股權並購。采用股權並購的好處是可以有效解決壹些法律上的限制。如果汽車行業屬於特定行業,無法通過新設企業的方式獲得進入該行業的許可,而通過股權並購的方式方便進入特定行業,超出了行業的限制;再如,目標企業的特定資產(如專利)可能因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不能直接轉讓給第三方。此時如果選擇股權收購的形式,可以有效規避資產收購過程中關於資產轉讓限制的規定。股權M&A的主要風險是,M&A完成後,目標企業的股東不得不承擔M&A前目標企業存在的各種法律風險,如債務和法律糾紛。在實踐中,由於並購前對目標企業缺乏充分了解,並購方貿然進行並購,導致並購後目標企業各種潛在風險的爆發,無法實現並購的美好初衷。2.資產收購。資產並購的好處是,收購資產是轉讓目標公司的專利、商標、商譽等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不會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兩家公司是獨立的,收購方不必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任何責任。資產並購的操作比較簡單,只是收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的資產出售。與股權並購相比,資產並購可以有效避免目標企業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動關系、法律糾紛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