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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7修訂)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國專利獎勵辦法》、《四川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獎項設置)

市政府設立下列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為促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成都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科技突出貢獻獎”);

(二)成都市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

(三)成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

(四)成都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

(五)成都市技術引進獎(以下簡稱技術引進獎);

(六)成都市科技成果轉化獎(以下簡稱成果轉化獎);

(七)成都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下簡稱國際合作獎);

(八)國家科學技術獎配套獎(以下簡稱國家配套獎)。第三條(裁決原則)

科學技術獎勵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四條(評估原則)

維護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五條(管理機構)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第六條(評估機構)

成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成都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第七條(社會力量的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本市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有關規定。第八條(授予範圍)

成都市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單位或個人:

(壹)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高新技術領域和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創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為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為科技成果轉化和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二)自然科學獎,授予在數學、物理、化學、天文、地球科學、生命科學等領域的基礎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術等領域的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並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者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通過推廣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專利獎,授予獨創性強、技術水平高,並經實施後,創造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

(五)技術引進獎,授予引進國內外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本市主導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推動本市產業技術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六)成果轉化獎,授予在組織實施技術轉移、推動核心專利技術創造和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七)國際合作獎,授予在與本市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中,為推動本市科技進步、提升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或組織;

(八)國家配套獎,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第壹承擔單位或第壹獲得者的成都市企事業單位和高等院校科技人員給予配套獎勵。第9條(獎勵等級)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引進獎、成果轉化獎、國際合作獎、國家配套獎不分級。

科技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個等級。

專利獎分為金獎、銀獎、優秀獎三個等級。第十條(獎勵期)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兩年評選壹次,每次獲獎人數不超過3人。

自然科學獎每兩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總數不超過十項,單項獎不超過五項。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壹次,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

專利獎每年評審壹次,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60項。

技術引進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五個。

成果轉化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獎勵單位不超過五個。

國際合作獎每年評審壹次,每次獲獎的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

國家配套獎每年實施壹次,獎勵數量視本市獲得國家級獎勵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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