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水利、林業、漁業等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管理工作。第二章農業機械的鑒定與推廣第五條農業機械新產品正式投入生產前,必須經法定的農業機械產品檢測鑒定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鑒定證書,方可投入生產。專利產品的生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在推廣地區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方可推廣。列入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必須經過推廣鑒定,取得推廣許可證後方可推廣。第七條鼓勵引進適用於國外和省外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和新產品。大中型機具的引進或農業機具的批量引進,必須經過試驗後才能推廣。第三章農業機械產品責任第八條出廠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具有標識、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以及隨附的附件、配件和工具。第九條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監督、質量責任和爭議仲裁,由農業機械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條農業機械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維修配件的生產和供應,產品停產後,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負責提供配件保修期內的配件。第十壹條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農產品。第四章農產品銷售第十二條銷售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必要的數量、檢驗工具和儲存條件,配備懂農產品的人員,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銷售農產品。第十三條農業機械銷售單位銷售農機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
農業機械銷售單位在銷售主機的同時,必須銷售其配件,保證農業機械的使用和維修。第十四條農業機械銷售單位應當對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在保修期內負責用戶的包修、包換、包退。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用戶應當負責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供應商的責任,銷售者有權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第十五條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農產品或者偽劣農產品。第五章農業機械的監理第十六條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必須經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登記後,方可使用。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發給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的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或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或操作。第十七條持證的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參加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的定期檢驗和審驗。未參加定期檢驗認證或者檢驗認證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和經營。第十八條無產品合格證、無產地證明和報廢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關不得辦理手續。第十九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應當經常對農業機械駕駛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進行安全檢查。農業機械駕駛員和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第二十條在公路上從事營利性運輸的拖拉機和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拖拉機等農業機械,農業機械事故如碰撞、碾壓、側翻、火災等。,發生在農村拖拉機道、場、場或轉移作業場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關處理。第六章農業機械維修第二十壹條農業機械維修點的設立,按照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辦理,由縣級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審查後發給技術資格證書和技師技術等級考核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二十二條農業機械維修廠修理農業機械,必須在核定的維修等級和修理範圍內開展修理業務,並保證修理質量。對達到大修等級的農業機械,必須出具保修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