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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企業如何處理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慣例,分為三種。第壹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糾紛,第三類是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其他糾紛。

1.圍繞股東身份的爭議

第壹種是“實名但沒有名字的股東”。“掛名股東”是指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訂,投資款已經支付,當事人正在公司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因故未辦理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壹旦發生糾紛,由於他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很大,股東身份的確認就是壹個風險點。為防止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註冊。壹旦要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當事人必須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是“迷茫的股東”。是指以下情形:當事人已繳納出資款,但因與其他股東的私人關系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投資合同,也未寫入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最大,會有他是否有股東身份的爭議。對於當事人來說,很難證明款項是股東出的還是貸款或者其他業務賬戶出的。

“糊塗股東”的另壹個表現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麽是項目股東?比如公司本身經營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投資其中壹個項目,不作為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都是公司經營,投資人不能作為股東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項目虧損後,投資人無法保護自己作為股東的權益。

“無知股東”在我們的實際操作中必須避免。壹旦妳交了投資,妳必須辦理所有的工商登記手續,至少保留壹些書面證據。我們稍後將進壹步討論證據。

第三種是股權控股。包括普通的代理持股(如當事人身份不方便,讓他人代為持有,或者股東太多,為了管理方便,讓他人代為持有)以及員工持股激勵代理持股等情況。員工股權激勵壹般由原股東辦理,然後分階段授予員工。

股權眾籌壹般也采用持有的方式。眾籌公司的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所以通常采用代理回避。

在“少爺Xi(中式肉夾饃)”的熱點案件中,雙方簽署的文件並未披露。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他的股權缺乏透明度是引發糾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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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所謂的持有幹股的股東。通常這類股東能給公司帶來壹定的利益或資源,但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壹般他們並不實際出資,由他人支付報酬。我建議妳盡量少采取幹股的形式。如果壹定要采取幹股的形式,看看能不能安排現有股東持有,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的名下。這將有利於公司的管理,並有助於防止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五類是名義股東。指公司初始註冊,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邀請親朋好友報名。初始工商登記後,當事人疏於管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導致名義股東問題長期存在。我這裏有個案子。某人公司成立至今發展很好,想去新三板。我們聊天發現,名義股東,他的前女友,在他剛成立公司的時候,幫他當名義股東。現在前女友出國了,好幾年沒聯系了。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換到自己名下,不然會很麻煩。

關於名義股東的問題,我建議,如果妳壹開始不得不采取名義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消失後,壹定要盡快將名義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以防範未來的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都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我建議妳:

首先要從思想上重視工商登記等法定程序。不要以為給了對方錢,妳就成了公司的股東。壹定要辦理工商註冊,避免以後的變數。

第二,註意證據的積累。鑒於前面提到的非正式形式,我想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持有,壹定要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無論如何,都不能靠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必須在書面文件上簽字。如果涉及到支付,在銀行辦理的話,壹定要保留財務憑證;如果是網銀辦理,每壹步都要在網銀上記錄。

此外,文件必須以實物形式簽署。具體建議是將文件寫在或打印在紙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壹定要避免使用微信和QQ,不建議郵件簽約。電子數據證據除了存在郵件刪除、服務器不再提供服務的隱患外,在訴訟中還會有壹些特殊的要求,使得流程更加復雜,增加了當事人的成本。沒有什麽比拿出壹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維護雙方的利益了。

簽字後註意保留原件。

說到支付,建議網銀,不建議當面現金支付。對於付現金的,如果當時簽字手續不全,事後舉證會比較困難。如果使用網銀轉賬,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而是用我的賬戶轉賬到最終賬戶。轉學期間備註很重要,要填寫轉學目的。本人辦理過很多案例,都存在網銀轉賬的備註寫不清楚,難以證明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我建議發生糾紛的時候,妳發壹個提醒函,公函,律師函等。通過快遞及時阻斷訴訟時效。

2.控制權之爭

第壹種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壹個突出表現就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比如五十對五十或者四個人各持有四分之壹。大家的地位太平等了,當各方意見不壹致時,就會產生壹個決策難度,容易導致僵局。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在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廣信天地改名的事情。據媒體報道,背後的原因之壹是廣信天地和北京華聯的股權按50比50分配,股權對等導致管理困難。建議股權的初始設立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和優先順序壹定要明確,這樣對某壹方在決策中的主導地位有壹定的認同感,更容易達成壹致。

第二類控制權糾紛與上壹類正好相反,不是太平均,就是太大太小。大股東通常超過四分之三,而小股東壹般只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將其視為公司的高級職員,對小股東沒有特別的尊重。而小股東的平權意識很強,心態也很強。在這種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將小股東趕出公司決策層,但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管理層仍會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管理層產生影響。我們在現實中處理過不止壹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種情況是壹方股東與另壹方股東關系惡化後,強行占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然後架空對方。在這種情況下,似乎有利於實際擁有公司的壹方;但是,在公司未來的運營中,隨時可能需要對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故意阻撓,對占有者來說會很麻煩,不能壹直占據優勢。

最後壹種表現形式就是所謂的退股。壹般來說,不控制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會想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要退股,在符合司法74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股權。如果不符合第74條的規定,壹般情況下,無法要求公司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將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份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的糾紛。

首先是股東懶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未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技術專利未轉讓,等等。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是出賣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違反了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公司法》第71條明確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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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表現是知情權之爭。這種訴訟可以在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或者已經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的情況下提起。這種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很高。《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作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都有權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絕配合檢查,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主張權利,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種是股權回購糾紛。相關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上面已經列出。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糾紛。股東大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的糾紛。

常見的形式是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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