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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壹例專利侵權案件探析專利等同判定 受到專利侵權,專利權人可以追究

案情簡介  2001年4月,原告董某(專利權人)向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某永磁專用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等靜壓機侵犯了其專利號為9821?418?的等靜壓機實用新型專利。

依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經過對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鎖定在其中三項對應技術特征。原告作為專利權人極力主張適用專利侵權判定的“等同原則”,認定該三項對應技術特征構成等同,並判定被告產品侵犯原告專利權。被告則持完全相反的觀點,認為該三項對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且不等同,被告產品沒有侵犯原告專利權。

進行等同判定,要從對應技術特征使用的技術手段、分別實現的功能和各自達到的效果進行分析比較,而這不僅是法律問題同時涉及較深專業技術知識,因此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該鑒定中心接受委托後,依法組織有關專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56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12條有關等同判定的司法解釋,在對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了全面分析對比後,認定其中四項對應技術特征相同,此外的三項對應技術特征因功能各不相同,由此得出該三項對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且不等同的鑒足結論。

在沒有通知鑒定機構參加的情況下,對上述鑒定書進行了質證後,中級人民法院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為依據,認定鑒定報告書實質上將只在專利說明書中出現的結構特征引入了專利權利要求,從而縮小了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對鑒定結論不予采信。並通過論述,認定上述三項對應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都是基本相同的;同時還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三項對應技術特征是依據專利技術的“改劣實施”,應適用等同原則。因此判決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

同樣的案件事實,相同的對應技術特征,為什麽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與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在進行等同判定時如何正確地以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解釋權利要求?如何認定“變劣技術”?它與等同判定有什麽聯系?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與法院判決二者究竟哪壹個是正確的?

上述問題可以歸結為兩個問題,壹是在進行等同判定時如何正確地以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解釋權利要求?二是如何認定“變劣實施”,它與等同技術特征判定有什麽聯系?

案例解析

壹、在進行等同判定時如何正確地以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解釋權利要求?

1 等同特征的概念,特點和判定標準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確等同技術特征的概念。根據司法實踐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幹規定”第1?條作了如下規定專利法第56條第1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該條規定明確給出了“等同特征”的概念和特點。此外從該條概念中還可得知等同特征的判定標準,是專利權利要求書本身明確的或者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的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

由此進行等同判定的關鍵是對專利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的分析判斷。這就需要了解如何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2 如何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5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若幹規定”第12條都規定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但如何解釋沒有進壹步明確。

為統壹理解和便於實踐操作,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9月29日向其所屬的北京市第壹、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曾被鄭成思教授盛贊為“即使在國際知識產權司法界,它也夠格占有壹席之地”,是全國高級法院系統第壹個全面而系統的對專利侵權判定司法實踐的高度概括和理論總結,為各地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所普遍借鑒。

該“意見”對如何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做了明確而系統的歸納。

(1)該“意見”第1條依法明確“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後,同時對這種解釋作出原則限制即“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該“意見”第6條規定“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中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中解釋原則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利益平衡理論是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基石,折中解釋原則是利益平衡理論的最好體現。

(3)為貫徹折中解釋原則該“意見”第11條規定“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來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作出公平的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即把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到專利權保護範圍,或者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征”。

由此可知,等同特征是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範圍所做擴大解釋的結果。是將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有關專利權利要求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效果的解釋與對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分析的結果。因此,在以說明書及附圖內容解釋專利權利要求,並進行等同判定時,應當首先確定說明書及附圖中有關必要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然後再與對應技術特征進行比較分析,才能得出客觀、公平的結論。這與專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規定”在法律精神上是壹致的。

二、本案倒中鑒定機構作出的對應技術特征不等同的鑒定結論是正確的。

1 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是依據原告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其必要技術特征的解釋作出的

鑒定機構依據原告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對其專利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的描述和解釋,尤其是其中“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效果”部分的描述,即專利中“導柱和導套配合起定位導 向作用,在其上面還加壹個球面墊,可調節偏載,球面墊的中心孔與活塞桿配合以增加活塞桿的穩定性。由於球面墊中心孔D1小於增壓活塞D2,因此回程時可利用此臺階拉起導柱,打開高壓腔放取工件”,據此判斷原告專利中高壓活塞和球面墊配合提升導柱的功能是實現該專利目的必不可少的,並且是專利說明書中客觀存在的、確定無疑的事實,並作出與對應技術特征在功能上不同的鑒定結論。

2 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是依法進行對比分析後作出的

鑒定機構依據說明書及附圖的解釋,依法對對應技術特征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對比分析。

(1)原告專利中“增壓活塞經活塞桿連接高壓活塞,高壓活塞與導柱的內腔滑動配合”與被控侵權產品中“增壓活塞通過活動連接付與高壓活塞連接,高壓柱塞與導柱的內腔滑動配合”之間,“專利的高壓活塞除對介質產生高壓之外還具有通過與其球面墊配合提升導柱的功能,這是由其活塞桿和高壓活塞的變徑結構形式決定的,專利的高壓活塞不只是壹個單純的壓力部件,同時還是壹個與其他功能部件聯動的驅動部件,相對於此,被告的高壓柱塞則只是壹個單壹功能的壓力構件。因此,二者的功能不能認定屬於基本相同”。

(2)原告專利中“導柱通過導套定位導向”與被控侵權產品中“導柱上固定有法蘭,法蘭連接分設在機架下部兩個油缸的活塞桿”之間,“專利的導套固定套置於導柱外圍,其功能是對導柱限位和導向”,而被告產品中“下置的兩個油缸的主要功能在於驅動導柱上下移動,所以,盡管就導向定位而言兩油缸的結構形式與專利的導套在手段功能上基本相同,但驅動導柱的功能是專利導套所不具備的,由於被告產品下置油缸的設置,而改變了導柱的驅動方式,鑒於此對應特征的主要功能不同。所以認定兩者既不相同且不等同。”

(3)原告專利中“導柱的上面連接有球面墊:通過球面墊與橫向滑塊接觸”與被控侵權產品中“導柱的上部有平面墊,此平面墊與橫向滑塊接觸”之間,“專利的球面墊其上部為球面,正是利用球面的結構形式實現調整偏載的功能從而保護導柱,被告的平面墊是利用其下平面壓緊其下部的密封墊,其上部與橫向滑塊接觸,只是隔離導柱與滑塊接觸,不具有克服偏載的作用,兩者的工作機理不同。另外專利的球面墊由於其中心孔徑小於前述的高壓活塞的外徑,從而在球面墊的下平面與高壓活塞的上平面之間形成了壹個臺階,並以此臺階實現了提拉導柱的功能,而被告的平面墊是不具有這壹功能的,至此可以看出被告產品中的平面墊與專利的球面墊的工作手段及實現的功能有實質上的不同”,此對應特征不構成等同。

綜上,鑒定機構是依據專利說明書對其高壓活塞和球面墊配合提升導柱功能的客觀解釋,依法與對應技術特征進行分析比較後得出不相同且不等同結論,該結論是正確的。

三、本案例中法院對“說明書及附圈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理解是片面的,據此作出的對應技術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都基本相同的認定是值得商榷的。

1 法院對“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理解是片面的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規定”中都沒有對“說明書及附圖可以解釋權利要求”,作出“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專利權利要求”的限制。該限制出現在北京市高院的“意見”第15條。該條將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引入權利要求定義為,將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未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納入了專利權保護範圍。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該條還同時歸納了三種不能引入的情況。與本案例相關的是第1種情況即如果壹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作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那麽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不能將其納入專利保護範圍。

應當註意的是說明書及附圖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是“技術方案”,那麽技術特征與技術方案有無區別呢?所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包括北京市高院的“意見”中都沒有技術方案的定義。但從北京市高院的“意見”第125條關於“必要技術特征”的定義中可知二者是有區別的:必要技術特征是指在技術方案中能夠獨立地對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或者技術單元的集合。例如,產品專利的技術特征包括產品的部件及部件之間的組合關系。

對上述歸納可以做如下引申理解,實用新型專利中單個部件或個別部件之間的組合關系不能稱之為技術方案,只能稱之為組成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如上述判決書認定的、專利說明書中解釋的、該專利高壓活塞和球面墊以及它們之間為實現驅動導柱的功能而組合的變徑結構特征,不屬於上述歸納中的技術方案範疇。當然也不存在鑒定機構“引入”與否的問題,所以法院對“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的理解是片面的。

2 法院判決在對應技術特征的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三方面的分析和比較是簡單、空洞的,得出的結論是沒有說服力的,是值得商榷的

本案例中,法院在已知原告專利中的高壓活塞和球面墊具有配合提升導柱的功能,而被控侵權產品中驅動導柱的是與原告專利中的導套對應的“導柱上固定的法蘭、與法蘭連接的分設在機架下部的兩個小油缸”這壹技術特征的情況下,以“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為根據,認定“鑒定報告書實質上是將只在專利說明書中出現的導柱驅動的臺階結構特征引入了權利要求1中,對專利權利要求1作了縮小的解釋”,“被控侵權產品中改變了的導柱驅動結構是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全部技術特征以外的技術特征”。隨後以排除導柱驅動結構為名,實質上排除的是實現專利目的必不可少的,客觀存在於專利對應技術特征之上,使專利技術特征不同於被控侵權技術特征的驅動導柱的功能,被控侵權產品中驅動導柱的功能。在此情況下進行的對比分析可想而知,只能是簡單、片面、空洞的。以判決書對高壓活塞與高壓柱塞的對比分析為例,判決書認定“就高壓活塞與高壓柱塞而言,活塞與柱塞是兩種最公知的加壓部件,將活塞替換以柱塞是液壓機械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兩者在技術手段上基本相同,都是用柱狀物體進入導柱內腔,在外力的驅動下,壓縮導柱內腔的壓力油。兩者具有基本相同的功能,都是壓縮導柱內腔的壓力油以實現壓力放大,為高壓腔提供超高壓。兩者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都達到了壓力放大的效果且壓力放大比例相同”。這樣的分析是沒有說服力的,也是值得商榷的。

綜上,本案例中法院在進行等同判定時,混淆了技術特征與技術方案的區別,片面理解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以此作出的三項對應技術特征構成等同的結論是值得商榷的。

四、對變劣技術方案的理解與認定。

1 變劣技術方案的概念

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幹規定”中沒有變劣技術的定義。還是在北京市高院的“意見”第41條對變劣技術方案定義為,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壹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2 變劣技術方案的特征

從上述概念可以得知變劣技術方案應有以下特征,

(1)被控變劣的是整個技術方案,而非某個技術特征。

(2)被控變劣技術方案是通過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些必要技術特征形成的。

(3)由於上述原因,該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方案相比,整體上的效果和性能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

(4)對變劣技術方案適用等同判定原則,認定構成侵權。

3 上述案例中法院所做變劣實施的認定是值得商榷的

因為法院作出改劣實施認定的理由與上述變劣技術方案特征不壹致,

(1]法院認定改劣實施的第壹點理由是“被告方將對應技術特征作了普通技術人員知曉的改動”,與上述變劣技術方案是通過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某些必要技術特征方式相比較,“改動”與“省略”在方式上顯然不同。法院對改劣實施方式的理解與上述規定不壹致。

(2)法院認定改劣實施的第二點理由是被告方改動後的技術特征“實際上產生的效果並沒有比原告方專利技術效果好”。這裏有兩點值得商榷第壹是判斷改劣與否,應當比較的是技術方案的效果而不是具體技術特征的效果,第二這壹認定是沒有經過全面、細致分析後得出的。事實上被控侵權產品在很多方面均優於專利產品的效果。如 由於專利中采用的導套對其導柱定位導向,只在導套上設計了壹個取放工件的較小的“窗口”,取放工件非常不方便,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了柱塞、小油缸配合導向的方式,既穩定了導柱又開闊了取放工件的空間。

結語點評

通過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專利侵權等同判定包括兩方面內容壹是等同技術特征的判定,二是變劣技術方案的判定。兩方面判定都應采用折中解釋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對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或者整個專利技術方案作出正確的解釋,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穩定、文明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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