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體系,在對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績效考核的指標中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和知識產權工作所占比重。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與統籌利用科學技術資源,制定促進創新所需資金、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科技服務體系,積極推動科技研發、創業孵化、成果轉化、中介服務和科技融資等平臺建設。第十條 鼓勵企業設立技術研發機構,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多種方式建立合作機制,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培育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等各類創新型企業。第十壹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參與有利於促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科技進步活動。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人的創新能力為核心生產要素的創造力產業,重點在技術研發、工業設計、軟件及計算機服務、文化創意等領域形成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逐步形成新型產業集群。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設立中外合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軟科學的研究和應用,支持開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決策咨詢等方面的軟科學研究,促進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融合,為科學決策提供理論與方法。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與傳播工作,加大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支持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提高公眾科學素養和科技文化水平。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建設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或者國有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按照規定由社會***享使用,其管理人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進步活動提供***享服務。
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進步活動提供***享服務。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展科技進步活動。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扶持、資助和獎勵制度,引導企業加大知識產權投入,提高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促進核心高價值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