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城市井蓋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廣播電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井蓋由其產權單位負責巡查、養護、維修管理。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工地、拆遷區域以及未經竣工驗收確定責任管護單位的井蓋,由建設單位負責管護。變更管護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第五條 井蓋必須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
井蓋安裝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有關的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城市道路範圍內的井蓋安裝工程竣工,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蓋設施應當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範,確保行人和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範的井蓋,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維修和更換。第六條 井蓋必須標明檢查井的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沒有標誌的,應當由井蓋產權單位負責更換。禁止不同類別的井蓋混用。第七條 井蓋設施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井蓋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井蓋設施位置、規格、材質、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二)建立井蓋設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維護責任制度,進行日常巡查管護。發現井蓋缺失、損毀、移位、震響,應當立即予以補裝、更換、維修;發現井蓋設施下沈、塌陷,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誌、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
(三)接到投訴或者維修通知後,應當在兩小時以內到達現場,對缺失、損毀的井蓋,立即予以補裝、更換;對下沈、塌陷的井蓋設施,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維修。第八條 井蓋產權單位應當公布服務電話,建立聯動機制。巡查中發現不屬於本單位產權的井蓋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通知相關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並在該產權單位工作人員未到達現場之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井蓋的監督管理。發現井蓋缺失、損毀或接到舉報電話,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者維修。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巡查、維修人員打開井蓋進行檢查、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誌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市城市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舉報。有關部門、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對制止和舉報盜竊、損毀、圈占、違法收購井蓋行為的有功人員,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第十二條 碎、裂、廢、舊井蓋的回收,應當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指定井蓋定點回收單位,禁止個人、非定點單位收購井蓋設施。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井蓋上未標明使用性質和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個井蓋處以五百元罰款。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井蓋產權單位接到投訴或維修通知後不執行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超過十二小時的,處以二千元罰款;超過二十四小時的,處以五千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移動、圈占、圈壓井蓋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