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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內與第三人(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⑴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⑶代理主要是實施法律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代人抄寫、代駕等只能是壹種事實行為,他不與第三人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不是代理。

⑷代理行為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目的是為被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的行為效力當然歸屬於被代理人。通常情況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因代理行為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A.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三類:

a、民事法律行為;

b、民事訴訟的行為;

c、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註冊。

後面兩種實際上屬於準民事法律行為。

B.並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

a、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

(a)遺囑中的代書遺囑不是代理,因為在代書遺囑中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內容都是由立遺囑人作出的,代書人只不過是把這個意思表示如實記載下來而已,所以看作是委托更為合適。

(b)結婚是不可以代理的,但是離婚在訴訟中是可以代理的,在離婚訴訟中,並沒有代理人身的部分,只是代理財產部分,在人身部分必須由當事人自己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律師只是起到傳達的作用,並不是律師自己的意思表示。

b、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演出、發表演講等)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只承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而不包括以代理人名義進行的代理。但是《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承認了隱名代理制度。具體內容參見本書委托合同部分的闡述。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A.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獨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領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從事代理時還必須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並使該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資格。具體包括有代理權和在代理權限內為法律行為兩個方面。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取得任何個人利益,由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自應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 代理適用範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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