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世界貿易組織對地理標誌的定義是:地理標誌是標識原產於某壹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內某壹地區或地方的產品的標誌,但被標識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某些特征應主要取決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誌主要用於標識產品的原產地,即產品原產地的指示。地理標誌也是壹種知識產權。
地理標誌又稱原產地標誌(或名稱),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中定義為:“表示商品原產於壹成員領土,或原產於該區域內的壹個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我國2001修訂的《商標法》也增加了關於地理標誌的規定。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其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從《TRIPS協定》和我國《商標法》中可以看出,地理標誌的定義基本壹致:地理標誌是表明某壹商品原產於該地理範圍內某壹成員的領土或地區,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的標誌。
地理標誌是表明某壹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或
地理標誌
人為因素決定的標誌。[3]
商標含有地理標誌或者與地理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解的,不予註冊;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部分第3節規定了成員保護地理標誌的義務。
TRIPS協議中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壹產品原產於某壹成員國或某壹地區或該地區某壹地方的標誌。產品的某些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在本質上可以歸結於地理原產地。”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可以是不會引起誤解的國家名稱和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地區和地域名稱。
強烈的地域特色
知識產權都是地域性的,只在壹定範圍內受到保護,但地理標誌更具有地域性,因為地理標誌不僅受國家限制保護,還受其所有者限制,只有商品來源的生產者才能使用。
卓越集團
地理標誌可以在商品原產地被所有企業和個人使用,只要他們生產的商品符合地理標誌所代表的產品質量,這樣就有不止壹個人在同壹地區使用同壹地理標誌,使得地理標誌的擁有者群體化。
所代表的商品的獨特性。
地理標誌作為壹種標記,是與壹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使消費者能夠區分來自某壹地區的商品和來自其他地區的同類商品,從表面進行比較和選擇,從而找到商品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最佳匹配點,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是影響地理標誌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和自然物種;人為因素是指原產國特有的產品生產技術、工藝和配方。
商標
商標是用來區分壹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誌。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會受到跨類別法律的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官網的回答:商標是特定個人或企業生產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誌。商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工匠們將自己的簽名或“標記”印在自己的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標誌演變成了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個系統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壹種產品或服務,因為產品或服務上獨特的商標所標明的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要。
特性
1.商標是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不能與商品或服務分離和附著。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具有顯著的功能,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壹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和顏色以及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的視覺符號。
4.這個商標是獨家的。使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別於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因此,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對其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否則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和信譽以及企業的聲譽和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和使用,使商標具有價值,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來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人同意,他人可以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商品或服務質量和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是品牌知名度的競爭。品牌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