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提高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特作出如下決定:
1.2021、1、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動產和權利擔保統壹登記。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壹登記範圍的擔保種類包括:
(壹)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的抵押;
(2)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單、倉單、提單質押;
(4)融資租賃;
(5)保理;
(6)所有權的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知識產權中的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財產權質押除外。
三。納入統壹登記範圍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壹登記公示系統自主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登記機構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人民銀行應加強對征信中心的監督和指導。征信中心具體承擔服務登記工作,不進行前置審批登記。征信中心應當做好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建立高效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統壹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推進登記服務便利化。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明確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登記的過渡安排,妥善處理存量信息的查詢、變更、註銷服務和數據傳遞,確保相關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認真落實本決定部署的各項工作,努力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