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的限定。附加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征。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二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引用部分應當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特征部分應當寫明該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被引用權利要求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征,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壹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範圍必定小於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2、專利權的大小和範圍是由權利要求書決定的。”作為專利申請文件中最重要的權利要求書,其撰寫質量對權利人而言至關重要。權利要求書中應當至少包括壹項獨立權利要求,還可以包括從屬權利要求。實施細則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專利申請人必須明白,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所謂必要技術特征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是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區別於所有在先技術方案的發明點以及專利授權後可以得到保護的範圍。從屬權利要求是跟隨獨立權利要求之後,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或從屬權利要求)進壹步限定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是獨立權利要求的下位權利要求,是對獨立權利要求改進,本身必定落入獨立權利保護範圍之內,但通過增加新的技術特征進壹步優化和限定獨立權利要求。因為從屬權利要求是獨立權利要求中闡述的技術的優化方案和進壹步限定,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必然比從屬權利要求寬。侵犯從屬權利要求就必然侵犯獨立權利要求,而侵犯獨立權利要求未必直接侵犯從屬權利要求。然而從屬權利也有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獨立權利要求萬壹被宣告無效時可以被提升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也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