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剽竊、挪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的;
(二)捏造研究過程,偽造或者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試驗報告或者用戶報告的;
(三)買賣、撰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審專家和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欺詐手段,或者以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項目(專項、基金等)的。)、科研經費、獎項、榮譽、職稱等。
(五)違反科研道德的;
(六)違規獲獎、專利等研究成果和發表論文的;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法律依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
第六條科研誠信案件的被調查人是自然人的,由案件發生單位負責調查。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曾工作或學習過的其他單位進行科研的失信行為的,涉事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發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省級科技行政部門或者負責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誠信建設的單位負責組織調查。
第七條項目和資金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和資金在申請、評審、實施、結題過程中的科研失信行為進行查處。項目申報推薦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部門(單位)的要求,主動開展並積極配合調查,並依據職責權限對違規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條科學技術獎勵和科技人才管理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對科學技術獎勵和科技人才申報中的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調查,並按照管理職責和權限進行相應處理。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員推薦(提名)單位和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主動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