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等交易。
擴展資料: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
第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目錄;所稱采購限額標準,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的最低金額標準。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工程,是指建設構築物和建築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
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第五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招標投標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工程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第六條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時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制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等采購文件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貨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產品的技術規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