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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含金量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它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較發明專利低,但實用價值大,在專利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辦法加以保護。

關於實用新型,有些國家並沒有將其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對象,而是將其放在發明專利中予以保護。另外有些國家,實用新型則列為專利保護的獨立客體,這種實用新型則主要是指小發明。

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可以同時申請。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等作出的新設計。

不管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的,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終止。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實用新型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且產品還必須具有壹定的形狀、構造。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故外觀設計是工業產品的具有裝飾性的或者藝術性的外表,偏向於產品的外在包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都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但《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對實用新型只進行初步審查,而對發明專利除了初步審查之外,還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並且在專利的創造性審查過程中,發明專利需要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專利只需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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