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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保護範圍

1、用途發明:用途發明可以為 專利 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及非專利產品(或方法)的用途發明。實施前者所取得的用途 發明專利 時,必須和產品專利的 專利權人 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因為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方法)為前提,所以,它的 專利權 保護範圍只能局限於保護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到的用途,而說明書只限於作些澄清性的解釋。 2、產品發明: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是比較確定的,壹般應當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和相同性能的產品,而不管該產品是用什麽方法制造的。對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當局限於說明書中所闡明的方法,任何用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以利於侵權。因為說明書中記載的產品制造方法壹般僅用來說明該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來限制權利要求所記載的產品的權利保護範圍。 還應當指出,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原則上不受說明書中所說明的用途的限制。《 專利法 》第11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享有制造、使用、銷售、進口的獨占權,其中的“使用”壹詞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各種各樣的、人們所能想像到的使用方式,壹些在 專利申請 和審批過程中尚未被人們知曉的用途,也應當包括在其保護範圍以內。不過專利產品中壹些出人意料或者效果極其顯著的新用途,如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則這咱新用途不應包括在該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內。 3、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壹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作用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發明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儀器、設備、工具、裝備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4、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從申請日算起,只要每年按時交納年費,保護期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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