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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分案申請的初步審查規定有哪些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對於分案申請,除按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審查員還應當根據原申請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壹、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日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日填寫有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並修改數據庫中的申請日。

二、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壹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後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初步審查中,對於分案申請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壹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於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壹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未提交符合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況處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三、分案申請的類別

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壹致。例如原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只能提出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初步審查中,對於分案申請與原申請類別不壹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四、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即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五、分案申請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號之後的括號內註明國際申請號。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本的副本。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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