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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說明書怎麽寫?有具體的範本嗎?

參見專利法、實施細則、審查指南。

特別是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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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說明書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分別

對說明書的實質性內容和撰寫方式作了規定。

2?1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

夠實現為準。

說明書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

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也就是說,

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關於“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的含義,適用本部分第

四章第2?4節的規定。

法26?3 2?1?1清 楚

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1)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明確地反映

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麽和如何去做,使所屬技術領域

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切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

題。換句話說,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

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照現有技

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術問題、技術方

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

情形。

(2)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

術領域的技術術語。說明書的表述應當準確地表達發明或者實

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以致所屬技

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

法26?3 2?1?2完 整

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

壹份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幫助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例如,

有關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狀況的描述以及說明書有附圖時

的附圖說明等。

(2)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所需的內容。例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

效果。

(3)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

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

方式。

對於克服了技術偏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還應

當解釋為什麽說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克服了技術偏見,新的技

術方案與技術偏見之間的差別以及為克服技術偏見所采用的技

術手段。

應當指出,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

中直接、唯壹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法26?3 2?1?3能夠實現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

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的技術方案, 解決其技術問題, 並且產生預期的技術

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

細地描述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

對於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

度。審查員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質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沒有達到

充分公開的要求,則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種情況由於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被認為

無法實現:

(1)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壹種願望

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

施的技術手段;

(2)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

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

具體實施;

(3)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

員采用該手段並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

問題;

(4)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於

其中壹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

的內容並不能實現;

(5)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

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例如,對於

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發明,通常情況下,需要在說明書中給出

實驗證據來證實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則將無法達到能夠

實現的要求。

2?2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和順序

細則17?1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

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壹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壹) 技術領域: 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

領域;

(二) 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

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

文件;

(三)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

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並對

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 附圖說明: 說明書有附圖的, 對各幅附圖作簡略

說明;

(五) 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

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

圖說明。

細則17?2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上述方式和順序撰

寫,並在每壹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

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約說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

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細則17?3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範、語句清楚,並且

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 壹類的引用語,也不

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細則17?4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壹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

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規定的序列表。有關序列表的提交參

見本指南第壹部分第壹章第4?2節。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順序逐項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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