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本條規定了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壹、給予臨時保護的必要性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初步審查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應申請人的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第三人可以通過閱讀公布的申請文件來理解發明的內容,從而可以實施發明。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公告期間,無論該申請最終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該申請公開的發明都不能獲得專利保護。壹個專利沈清最終可能有兩種結果:壹是獲得專利權;另壹種是未取得專利權(包括被撤回或視為撤回或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公布只是說明該申請經過初步審查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並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因此沈清能否取得專利權並不確定。因此,法律不能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公布後有權要求第三人停止實施其發明。但由於該申請可能被授予專利權,如果第三方擅自實施該發明,將對申請人不利,可能導致申請人不願公開其申請,從而影響申請發明專利的積極性。為了鼓勵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到授權公告期間,有必要給予壹定的保護。因此,該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人們把這壹規定稱為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二。臨時保護的效力根據該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但“無權”在申請公布後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費用。因此,給予申請人的臨時保護不是壹項權利。原因是沈清這壹發明專利在發表時尚未經過實質審查,未來能否被授予專利權尚不確定。如果臨時保護被規定為申請人的壹項權利,則實施者有義務支付使用費;壹旦日後申請被駁回或撤回,將損害實施者的權益。臨時保護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發明專利申請之日開始。然而,有時第三人不是通過發表發明專利申請,而是通過自己的研究和開發了解到這項發明的。因此,如果在公布後,申請人發現他人在其專利申請中實施了該發明,他應當將他已申請專利的事實告知實施者,並要求支付適當的費用。實踐中,實施發明的單位或個人往往以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拒絕支付使用費。此時,專利申請人只能等到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再要求實施者支付使用費。發明專利申請壹旦被授予專利權,就成為專利權人要求實施者支付使用費的權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實施者仍拒不繳納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處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權人要求實施者支付使用費的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正在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授予日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詳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的解釋)。需要註意的是,他人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實施發明的行為,必須在已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內,同時在授予的專利的保護範圍內,才需要繳納費用。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時的保護範圍較寬,而最終被批準的專利的保護範圍較窄,且實施行為僅屬於公布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而不屬於授權時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則說明他人實施的技術方案不應受到專利保護,因此不需要支付專利費。另壹方面,如果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的保護範圍較窄,而最終被批準的專利的保護範圍較寬,則應當根據其公布時的保護範圍來判斷,因為公眾當時所能看到的是其公布時的權利要求,他們只能根據這樣的權利要求來判斷是否使用已公布的發明。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授權時是基於更廣泛的保護範圍,對公眾是不公平的。在發明專利申請日至公布日期間,專利法沒有對提出專利申請的技術提供保護。在此期間,他人將與申請專利的技術相同的自主開發的發明實施或者轉讓的,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在專利申請公布後繼續使用該技術,應當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支付適當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