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審理的程序是什麽 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作出,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確定是否滿足中止審理的條件,作出相應的裁定。 中止審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壹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壹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還規定了下列幾種適用訴訟中止的情形: 1.在 借貸 案件中, 債權人 起訴時, 債務人 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貸案件訴訟中止的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9月1日被新的司法解釋廢止,新的司法解釋中上述規定已被刪除) 2.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 專利侵權 案件後,在向被告送達 起訴狀 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間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專利權人提出 財產保全 申請並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在裁定中止訴訟的同時責令被告停止 侵權 行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權損害繼續擴大的措施。被告在答辯期間未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而在其後的審理過程中提出無效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符合上述情況的,法院應作出裁定中止訴訟。訴訟中止的裁定作出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壹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序恢復後繼續有效,訴訟時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有效。 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主動依職權作出,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確定是否滿足中止審理的條件,作出相應的裁定。中止事由消失後,需要恢復審理。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